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缑某甲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齐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缑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齐河县**街道**村**号,捕前住齐河县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1日由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缑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20年3月16日21时左右,被告人缑某甲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河县城区**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缑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7mg/100mL。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缑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二、妨害公务罪

2020年3月16日21时左右,被害人高某某带领辅警在查处交通违法时,发现被告人缑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后高某某同辅警带缑某甲到齐河县中医院采集血样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测,抽血过程中缑某甲趁周围人员不注意,突然起身殴打了高某某头部一拳,接着将高某某摔倒在地,后缑某甲被在场辅警合力控制。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缑某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齐河县中医院门诊病历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高某某被殴打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缑某甲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缑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被告人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妨害公务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光晓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缑某甲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卷宗1册、光盘5张、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