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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中余盗窃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缪中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盗窃,于2002年9月18日被黄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盗窃,于2008年8月2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2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1年10月2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1年11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1年12月1日被黄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2年10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2年11月12日被黄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3年7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3年12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4年2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4年3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5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5年1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5年2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中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中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缪中余在黄石市、鄂州市盗窃作案四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2207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缪中余来到黄石市西塞山区**路**店,趁营业员陈某某不备盗走店内货架上的两罐澳洲贝拉米奶粉,将盗得的奶粉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

2、2020年4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缪中余来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路口**珠宝店内,以挑选珠宝为由,趁营业员王某某不备将其拿至柜台上的一枚红宝石戒指盗走,后将该戒指以350元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红宝石戒指价值人民币18500元。

3、2020年4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缪中余来到黄石市黄石港区**大桥**桥附近一间棋牌室内,趁被害人姜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椅子上的一部华为畅玩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80元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4元。

4、2020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缪中余来到鄂州市鄂城区**镇***副食店内,将被害人周某甲放在店内米袋附近的一部小米9Pr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23元。

涉案红宝石戒指和两部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红宝石戒指及手机;2. 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购货发票等;3.证人肖某某、汪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姜某某、周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缪中余的供述和辩解; 6. 黄石市黄石港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检测中心鉴定评估报告;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中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中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中余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缪中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缪中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娟

检察官助理:徐晓康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缪中余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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