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缪利辉,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居民,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夹江县**镇**路**号,住四川省夹江县**镇**村**组。2007年6月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5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8日因吸毒被夹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20日因吸毒被夹江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缪利辉因吸毒现强制戒毒于乐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利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 月17 日17 时许,江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缪利辉欲购买冰毒。当日18时许,缪利辉驾驶电瓶车在夹江县**镇**村**组自家附近的路边上将装有一袋冰毒的黄色纸盒交予江某某,江某某将2000元毒资交予缪利辉。双方交易完毕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在江某某身上查获其向缪利辉购买的冰毒疑似物1小袋,在缪利辉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2小袋,在缪利辉驾驶的电瓶车上查获毒资2000元。经称量,缪利辉贩卖给江某某的冰毒疑似物重4.83克,缪利辉身上查获的冰毒疑似物重0.36克。经鉴定,所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利辉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共计5.1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缪利辉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缪利辉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小敏
附:
1.被告人缪利辉现强制戒毒于乐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五册,光盘十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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