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缪平,男,汉族,无文化,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73********,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新店镇**村**组**号,2009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5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威远县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欢,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1997年因犯抢劫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勇,曾用名袁伟,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街**号附**号,现住威远县严陵镇**小区**栋**单元**于2020年8月14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于2020年8月14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勇,男,汉族,小学文化,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83********,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2010年因抢劫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威远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平、赵欢、袁勇、温某某、罗某某、曾勇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缪平、赵欢通过威远县页岩气钻井队务工人员曾勇获得消息,得知有一批电缆线暂存于威远县严陵镇桂花北路货车停车场内,后缪平、赵欢、袁勇、温某某、罗某某等人对该停车场内的电缆线进行盗窃。具体如下:
1、2020年7月8日凌晨,缪平、袁勇乘坐赵欢驾驶的川KJ****皮卡车来到停车场,三人共同将四川**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储存于此的电缆线剪断,搬运到车上,运至威远县严陵镇二环路平山村李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销赃。赵欢称本次窃得铜线三百多公斤,获利14000余元。
2、2020年7月10日凌晨,赵欢驾驶川KJ****皮卡车载袁勇来到停车场,缪平驾驶浙EM****小轿车来到停车场,温某某驾驶川KJ****小货车来到停车场,四人汇合后,共同进入停车场,将电缆线剪断,搬到小货车上。盗窃完毕后,四人分别离开现场,由温某某驾驶小货车将电缆线运至威远县严陵镇二环路地磅房过磅后运至李某某的废品收购站销赃。赵欢称本次窃得铜线约三四百斤,获利15000余元。
3、2020年7月10日晚,赵欢、袁勇、温某某、罗某某四人汇合后,一起吃宵夜商议作案。到11日凌晨,四人按约定来带停车场外,共同将电缆线剪断并搬运到货车上,运送至李某某的废品收购站销赃。赵欢称本次窃得电缆线1000余公斤,获利24000余元。
经鉴定,各被告人盗窃电缆线价值共计166638.60元。另查明,盗窃得手后,缪平通过微信转账分三次将赃款共计5100元分给曾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平、赵欢、袁勇、温某某、罗某某、曾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缪平、曾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赵欢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能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缪平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欢、袁勇、温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曾勇现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4册、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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