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缪文舒,男,1988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和现住地均在福安市**镇青**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文舒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0至2020年3月5日,委托温州市天正司法鉴定所对缪文舒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等进行鉴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缪文舒至福安市新浪网吧内,趁被害人李某某在电脑桌熟睡之际,将李某某放在电脑桌上苹果7手机及三星S9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苹果7手机价值人民币(币种下同)1100元、被盗三星S9手机价值3597元。
2.2019年8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缪文舒至福安市狩猎者网吧内,盗走被害人彭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400元现金。
3.2019年8月10日3时许,被告人缪文舒至福安市城北街道**路**号烧烤店内,盗走被害人高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300元。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缪文舒被福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缪文舒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彭某某、高某某陈述;
3.被告人缪文舒供述和辩解;
4.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文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文舒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缪文舒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文舒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清苹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缪文舒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2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现场监控录像光盘2张,检察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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