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3641号
被告人缪新雷,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连水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2016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女,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6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号**室。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2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新雷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新雷、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缪新雷作为本区外冈镇恒裕路300号上海汽车电驱动有限公司转子车间的工作人员,下班后至该公司定子下线工作室窃得漆包线(规格型号GB/T6109.2Q<zy/xy>BP-3/200RW0.8,物料号:A0101000220000)30千克,后销赃给被告人徐某甲,得款人民币1200元。经认定,涉案漆包线价值人民币1800元。
2019年3月19日、20日晚,被告人缪新雷先后至上述公司定子下线工作室,分别窃得漆包线(规格型号同上)各30千克,后分二次销赃给徐某甲,均得赃款人民币1100元。经认定,涉案漆包线价值人民币共计3660元。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缪新雷、徐某甲先后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徐某甲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手印鉴定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缪新雷、徐某甲的自然身份信息及某某甲的前科情况。
2.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及证人徐某乙(民警)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二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情况。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及监控截图,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涉案,并随案移送;监控截图显示了案发时的相关情况。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相关照片,证实2019年3月21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缪新雷处扣押赃款人民币3600元及绿色双肩包一个。
5.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认定,涉案漆包线共90千克,共计价值人民币5460元。
6.被害公司代表熊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汽车电驱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谅解书,**行政**。2019年3月21日,经对公司库存清点,公司被盗约1900公斤铜线,后查看监控发现嫌疑人系缪新雷,以及缪新雷系该公司转子车间工作人员,对公司定子车间的被盗物品无管理和使用权;同年4月15日,该公司收到徐某甲家属赔偿款人民币5460元,对徐某甲的收赃行为表示谅解。
7.被告人缪新雷、徐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新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新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缪新雷、徐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超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缪新雷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电话:13916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释放证明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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