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缪某乙赌博案)_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缪某乙,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77********,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初中文化,厨师,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街道******号。被告人缪某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缪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缪某乙,听取了被告人缪某乙及其值班律师陆年宝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缪某乙于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24日期间,组织张某某、缪某丙、杨某某等人,在其位于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桥口的简易棚和**村**组**号的房屋内,利用扑克牌以打“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安排其子缪某甲(另案处理)望风,共计16次,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元,其中,被告人缪某乙非法获利67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缪某乙于2020年2月13日下午,召集杨某某、缪某丙、宋某某、练某某、陈某某,在其位于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桥口的简易棚内,利用扑克牌以打“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400元。

2.被告人缪某乙于2020年2月14日下午,召集缪某丁、张某某、缪某丙、练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在其位于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桥口的简易棚内,利用扑克牌以打“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缪某甲(另案处理)望风,抽头渔利人民币400元。

3.被告人缪某乙于2020年2月15日下午,召集肖某某、缪某丙、宋某某、练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在其位于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桥口的简易棚内,利用扑克牌以打“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缪某甲(另案处理)望风,抽头渔利人民币400元。

4.被告人缪某乙于2020年2月16日下午,召集缪某丁、缪某丙、宋某某、缪某戊、练某某、彭某某、杨某某,在其位于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桥口的简易棚内,利用扑克牌以打“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缪某甲(另案处理)望风,抽头渔利人民币500元。 

5.被告人缪某乙于2020年2月17日下午,召集宋某某、练某某、杨某某,在其位于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桥口的简易棚内,利用扑克牌以打“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缪某甲(另案处理)望风,抽头渔利人民币500元。 

6.被告人缪某乙于2020年2月18日下午,召集张某某、宋某某、彭某某、杨某某,在其位于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桥口的简易棚内,利用扑克牌以打“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缪某甲(另案处理)望风,抽头渔利人民币500元。 

7.被告人缪某乙于2020年2月19日下午,召集缪某丙、宋某某、练某某、彭某某、杨某某,在其位于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桥口的简易棚内,利用扑克牌以打“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缪某甲(另案处理)望风,抽头渔利人民币500元。 

8.被告人缪某乙于2020年2月20日下午,召集张某某、缪某丙、宋某某、练某某、杨某某,在其位于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桥口的简易棚内,利用扑克牌以打“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缪某甲(另案处理)望风,抽头渔利人民币500元。 

9.被告人缪某乙于2020年2月20日晚上,召集缪某丙、宋某某、杨某某,在其位于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组**号的房屋内,利用扑克牌以打“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600元。

10.被告人缪某乙于2020年2月21日下午,召集缪某丙、缪某戊、练某某、杨某某,在其位于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桥口的简易棚内,利用扑克牌以打“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缪某甲(另案处理)望风,抽头渔利人民币500元。 

11.被告人缪某乙于2020年2月21日晚上,召集张某某、缪某丙、缪某戊、练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在其位于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组**号的房屋内,利用扑克牌以打“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800元。

12.被告人缪某乙于2020年2月22日下午,召集张某某、肖某某、缪某丙、宋某某、练某某、杨某某,在其位于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桥口的简易棚内,利用扑克牌以打“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缪某甲(另案处理)望风,抽头渔利人民币500元。

13.被告人缪某乙于2020年2月22日晚上,召集缪某丙、彭某某、杨某某,在其位于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组**号的房屋内,利用扑克牌以打“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500元。

14.被告人缪某乙于2020年2月23日下午,召集缪某丙、宋某某、缪某戊、练某某、杨某某,在其位于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桥口的简易棚内,利用扑克牌以打“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缪某甲(另案处理)望风,抽头渔利人民币500元。 

15.被告人缪某乙于2020年2月24日下午,召集缪某丙、宋某某、练某某、彭某某、杨某某,在其位于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组**号的房屋内,利用扑克牌以打“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缪某甲(另案处理)望风,抽头渔利人民币400元。

16.被告人缪某乙于2020年2月24日晚上,召集缪某丁、缪某丙、宋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缪某戊、彭某某、练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在其位于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组**号的房屋内,利用扑克牌以打“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赌博过程中被告人缪某乙安排缪某甲(另案处理)望风,被告人缪某乙抽头渔利人民币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缪某乙于2020年2月25日凌晨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缪某乙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缪某丙、缪某丁、缪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缪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提供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缪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理。被告人缪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秋萍

检察官助理:丁国秀

2020年9月18

附:

1.被告人缪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款项暂存于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