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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俞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847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31970********,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号。曾因赌博违法行为于2010年5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61976********,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暂住在本区**村**号**室。曾因赌博违法行为于2016年8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7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管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启东市**镇**幢**单元**室。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5月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俞某某、管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述五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从被告人缪某某处取得额度为十万元的网络百家乐账号,后将该赌博账号和密码用于开设现场版网络百家乐赌场。2020年3月中下旬至案发,杨某某在本区**路**弄**号**楼无名棋牌室内使用网络赌博账号开设现场版网络百家乐赌场。期间,杨某某按约定以该赌场码量千分之十二的“返水”牟利,并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在该赌场内帮其配钞、记账和操盘;被告人缪某某、管某某、俞某某按约定在该赌场内吃成牟利。

2020年4月16日,上述五名被告人在上址被民警现场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蒋某某、秦某某、张某某、陆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20年4月16日0时许,上述人员在宝山区**路**弄**号**楼无名棋牌室内的百家乐赌场内被民警抓获。上述赌场系由杨某某开设,王某某负责记账,有时也负责操盘和收取赌资。上述参赌人员均被行政处罚。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对本区**路**弄**号**楼进行搜查,抓获杨某某等多人。现场查获缪某某、俞永华、王某某手机各一部、管某某手机二部并予以扣押,从杨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部。

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闵行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缪某某、俞某某、王某某的劣迹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实,本案案发经过,上述五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和身份信息。

5.被告人缪某某、俞某某、管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俞某某、管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俞某某、管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俞某某、管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缪某某、俞某某、管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俞某某、管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缪某某、俞某某、管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莉

检察官:禹艳辉

检察官助理:陈珏亮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缪某某、管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现均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被告人俞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191****)

2.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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