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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吴某某等开设赌场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1〕Z26号 

被告人缪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定远县人,住定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定远县人,住定远县**花园**栋**室(户籍地定远县**乡**社区**组**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永州市人,住定远县**乡**村**组**号(户籍地湖南省**市**区**路**号**栋**曾**号)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吴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2月2日、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中旬,被告人缪某某、吴某某、赵某某在定远县**乡**街道缪某某家、**村**组熊某某家、**村**组黄某某家、**村**组李某甲家、**村**组音某某家、**社区**队一户人家等地开设赌场,提供牌九供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10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吴某某、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赵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熊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缪某某、吴某某、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吴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吴某某、赵某某共同开设赌场,抽头渔利10000余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官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被告人缪某某在定远县**乡**村**组12号候审;被告人赵某某在定远县**乡**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材料1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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