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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方某甲等4人故意伤害案)_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9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为柘荣县**乡**村**号,住柘荣县**镇**苑**号楼**室。2013年1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柘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卓某某(绰号“某甲”),男,1990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霞浦县,住霞浦县**乡**村**号。2012年5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柘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方某甲(绰号“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柘荣县,住柘荣县**镇**路**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 年6月16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柘荣县,住柘荣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卓某某、方某甲、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2时46分许,被告人缪某某在柘荣县双城镇上尚酒吧内无故向其他卡座扔酒瓶,被害人陈某甲上前劝阻时与缪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用手推了缪某某一下。而后,被告人缪某某、卓某某、方某甲、林某某和方某乙等人便上前殴打陈某甲,致陈某甲头部、胸腹部等处受伤。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缪某某、卓某某、方某甲、林某某分别于2020年6月8至10日经柘荣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缪某某、卓某某、方某甲、林某某户籍证明、柘荣县公安局出具的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柘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赔偿收条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彭某某、吴某某、曾某某、陈某乙、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缪某某、卓某某、方某甲、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6.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7.柘荣县公安局提取的现场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卓某某、方某甲、林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宜辉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缪某某现住柘荣县**镇**苑**号楼**室,联系电话1385961****,被告人卓某某现住霞浦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85961****,被告人方某甲现住柘荣县**镇**路**巷**号,联系电话1730593****,被告人林某某住柘荣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015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六张

附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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