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江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黄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甲、江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某甲、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缪某甲在其经营的宝安区**街道**工业城**商行内,通过手机微信受理违法人员缪某乙、邱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多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后将投注额转给其上家被告人江某某,被告人江某某收到后,转到赌博网站进行投注,从中收取10%不等的获利,至2019年10月26日止,被告人缪某甲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江某某转去六合彩投注额共计人民币84980元,被告人江某某转回给被告人缪某甲的赌资共计人民币38960元。2019年10月26日,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查将被告人缪某甲、江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涉案手机两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甲、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甲、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缪某甲、江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均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附:
1.被告人缪某甲、江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分。
5.《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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