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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陈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83********,汉族,初中肄业,户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人,住攀枝花市**巷**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81********,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住攀枝花市**段**号**栋**单元**楼**号。2003年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强制戒毒二个月;2005年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强制戒毒三个月。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沙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81********,彝族,文盲,四川省盐源县人,住攀枝花市**区**巷**号**栋**单元**楼**号。2008年因吸食毒品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强制戒毒一年;2014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发平,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4********,汉族,小学肄业,云南省巧家县人,住攀枝花市**区**巷**号**栋**单元**楼**号。2014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5年11月4日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6月6日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2020年9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79********,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住攀枝花**镇**村**组**号,2003年和2007年分别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分局强制戒毒二年。 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陈某某、沙某某、朱发平、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被告人缪某某、陈某某、沙某某和朱发平预谋贩卖毒品,并分工由陈某某和缪某某负责购买毒品,沙某某和朱发平负责贩卖。2020年4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在攀枝花市西区布德镇小地名“回龙湾”处,向“小某甲”购得毒品海洛因20克。后在攀枝花市**区**河**村**号付**屋内,与沙某某将所购毒品分装成零包后,将一部分毒品交由沙某某、朱发平贩卖,剩余毒品藏匿于该屋内。次日,被告人沙某某、朱发平在攀枝花市攀钢总医院、炳草岗公园处贩卖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沙某某、朱发平二人待贩卖的零包海洛因17个,净重共计2.16克,毒资共计3189元。后在攀枝花市**区**河**村**号付**屋内,查获待贩卖的零包海洛因78个,共计净重12.71克,辅料净重13.73克。并在被告人缪某某、陈某某处,查获毒资共计8900元。经查至2020年4月23日,上述四人多次在攀枝花市向周某某、“小某乙”(身份待核实,在逃)、“小某甲”(身份待核实,在逃)等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后采取零包的方式将所购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100余克,非法获利人民币9万余元。

2、被告人周某某在2020年3月至4月23日期间,多次向陈某某、缪某某、沙某某和朱发平出售毒品海洛因,合计20余克。

3、2020年4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在攀枝花市东区中国石油大花地加油站内,向周某某贩卖美沙酮(净重203.68克),获得毒资400元。

2020年5月9日,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所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查出海洛因、美沙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送清单、称量笔录、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吸毒人员管控信息表、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询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唐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谢某某、杨某丙、代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缪某某、陈某某、沙某某、朱发平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辩认笔录、照片及说明;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28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伙同陈某某、沙某某和朱发平贩卖毒品海洛因,并单独贩卖毒品美沙酮;被告人陈某某、沙某某和朱发平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陈某某、沙某某和朱发平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被告人朱发平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强  

2020年9月11日

附:1.起诉书20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另16页光盘28碟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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