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镇**小区**幢**室。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陈某甲曾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06年4月2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赌博于2008年12月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跃旭,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9********,汉族,中专文化,南通**房产营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陈跃旭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6月19日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赌博,于2010年12月1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罚款四百元。被告人陈跃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陈跃旭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被告人缪某某、陈某甲作为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甲公司)催收部的工作人员,于2014年至2017年间,对要不到欠款的客户采用恐吓、威胁、殴打、喷漆、纠缠等手段实施多起寻衅滋事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被害人吴某甲向南通*甲公司贷款逾期未还, 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张某甲至如东县**镇**村**组吴某甲宅,在该住宅外墙使用油漆喷“吴某甲欠债还钱”进行滋事。
2.2014年,被害人吴某乙向南通*甲公司贷款逾期未还,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至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吴某乙宅,用砖块砸玻璃的方式进行滋事。
3.2015年1月,被害人孙某某妻子陈某乙向南通*甲公司贷款逾期未还。2015年7月7日,被告人缪某某至如皋市吴窑镇孙某某店内索债,使用拉电闸、扇孙某某耳光的方式进行滋事。
4.2014年,被害人殷某某向南通*甲公司贷款逾期未还。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缪某某伙同张某乙、张某丙至如皋市东陈镇殷某某厂区,缪某某使用油漆在厂房围墙、车间大门上喷“欠债”、“欠债还钱”的方式进行滋事。
5.2015年,被害人叶某某向南通*甲公司贷款逾期未还。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高某某前往如皋拖回叶某某的抵押汽车发生纠纷,民警到场处理。在民警处理过程中,叶某某将抵押汽车开走,陈某甲、高某某在如皋帝业酒店车库找到抵押汽车,并在酒店大厅要求叶某某将抵押汽车交出,叶某某不同意,陈某甲、高某某对叶某某使用卡脖子、脚踹的方式进行殴打。
6.2013年,被害人邹某甲向南通*甲公司贷款逾期未还。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缪某某伙同张某丁至如皋市下原镇以扇耳光的方式对邹某甲进行殴打。
7.2014年,被害人陈某丙向南通*甲公司贷款逾期未还。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邹某乙至南通市崇川区**小区**幢陈某丙父亲陈某丁宅,以强行进入住宅不走的方式进行滋事。
8.2014年,被害人金某某向南通*甲公司贷款逾期未还。2016年1月,被告人缪某某伙同张某丁至如皋市**镇**村金某某宅,使用砖块砸玻璃的方式进行滋事。
9.2015年,被害人娄某某向南通*甲公司贷款逾期未还。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缪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张某丁窜至如皋市**镇**村娄某某宅,蒋某某使用殴打、强行把娄某某按在地上的方式进行滋事。
10.2016年,被害人沙某某向南通*甲公司贷款逾期未还。2016年8月4日,被害人沙某某至南通市崇川区中南城B座33层*甲公司准备还钱事宜,被告人缪某某因沙某某未能及时还款产生不满情绪,后在*甲公司办公室门口,使用脚踹的方式无故对沙某某进行殴打。
另查明,被告人缪某某和陈某甲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4月份,被害人程某某借到南通*乙公司贷款逾期无力偿还。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缪某某伙同陈跃旭为索要该债务至海安市海安镇程某某厂区,被告人缪某某使用扔被子、拦截被害人程某某的方式进行滋事。
2.2017年5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如皋市石庄镇巴十克店内消费,为上餐事宜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陈某甲使用拉电闸、赶员工的方式无故滋事。在巴十克餐厅同意退款,民警到场批评制止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甲仍于2017年6月5日至20日期间先后四次至巴十克餐厅,采用纠集无关人员故意点餐占座、打牌、自行驱赶客人、锁门、拉电闸、汽车堵门等方式进行滋事。
二、敲诈勒索
2017年6月14日,被害人徐某某使用租赁的汽车抵押向做二手车生意的周某某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如有逾期借款金额变为4万。借款到期后,徐某某未能还款,周某某委托被告人陈跃旭出面向其催收4万元债务。后被告人陈跃旭通过汽车租赁公司知晓徐某某抵押的汽车为租赁汽车。
2017年8月7日19时,被告人陈跃旭邀约徐某某在南通市见面,陈跃旭以控告徐某某租车抵押贷款诈骗为由向其敲诈勒索钱财,并使用打徐某某耳光、将徐某某带至任港派出所门外等方式进行威胁,向其索要人民币6万元,并逼迫徐某某重新写了6万元借条。后陈跃旭、张某丁将徐某某带回如东县丰利镇家中向其父亲索要钱财,并以不给钱就报警为威胁,徐某某父亲被迫同意帮徐某某给付人民币6万元。后徐某某家人给付陈跃旭人民币57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跃旭到案后向被害人徐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7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缪某某、陈某甲、陈跃旭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邹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缪某某、陈某甲、陈跃旭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如东县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恐吓、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被告人缪某某随意殴打、拦截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跃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跃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缪某某、陈某甲、陈跃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三名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涵宇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陈某甲、陈跃旭现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