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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粟县,家住上粟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2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7时52分许,被告人缪某某驾驶无号牌“雪佛兰”小型轿车,在鄱阳县**街汽车站路段与行人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曹某某倒地受伤,经医治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缪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25日,鄱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缪某某负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缪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君

书记员:江海霞

2020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在鄱阳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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