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村。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9时50分许,被告人缪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B*****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遵化市北三环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苏家洼镇大刘庄路口西侧时,与同方向侯某甲驾驶的宝岛牌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侯某甲当场死亡。经遵化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缪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侯某甲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现场及肇事车辆照片等物证;
2.驾驶人查询信息结果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侯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病理鉴定书、车辆痕迹鉴
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连军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