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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09时30分许,被告人缪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甘A*****号牌的“时风”牌三轮汽车沿X126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榆中县**镇***村路段处,与相对方向黄某某驾驶的甘A*****号牌的“五星”牌三轮汽车发生碰撞,相撞后又与相对方向马某某驾驶的甘A*****号牌的“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甘A*****号牌的“时风”牌三轮汽车的乘员被害人杜某某当场死亡,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公安部门认定:缪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杜某某无责任,马某某无责任。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脑功能障碍死亡。

2021年1月28日被害人杜某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缪某某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害人杜某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缪某某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被告人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燕

检察官助理:杨柏林

2021年1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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