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6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南通市港闸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缪某某曾因盗窃,于2014年12月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月20日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3时18分左右,被告人缪某某驾驶苏F****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角通线、南通市通州区**镇**路路口地段左转弯向北时,因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核载12305kg,实载22460kg)、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并遇有情况未能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该车前部右侧与由东向西北斜穿道路的被害人杜某某驾驶的“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杜某某受伤于2020年3月18日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缪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杜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缪某某主动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称重笔录等;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主动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燕华
检察官助理:薛利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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