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缪某某,曾用名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会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5日,被告人缪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缪某某在会理县二时代歌城饮酒后,驾驶川D*****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会理县西环路方向往会理县顺城路方向行驶。2时18分许,当车行至会理县西关处时与推行电动自行车的杞某某相撞,造成杞某某受伤,随后,民警将被告人缪某某带至会理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鉴定:被告人缪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缪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缪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东华
检察员:胡 光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家住会东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995090****;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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