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02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本市崇川区**城**幢。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3:41左右,被告人缪某某酒后从本市崇川区红星路驾驶苏F2****小型轿车行驶至洪江路、星城路路口西侧路段时,发现前方50米左右处有交警检查酒后驾车,靠边停车后下车逃离,被交警发现并追赶将其抓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醉驾车辆(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缪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发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车轨迹查询结果等书证;
3. 证人李某某证言;
4.被告人缪某某供述;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6.查获经过及相关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亮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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