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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1310号

被告人缪某某,曾用名缪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6********,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号,现住椒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06年3月1日被判处有期徙刑十个月、2009年1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徙刑一年;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4年7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月13日被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3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4月8日被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1时2分许,被告人缪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期间饮酒后驾驶号牌浙JK****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路与**路交叉口往北10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

3.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期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 罗 娜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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