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653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街**号,现住台州市**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缪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浙J1****小型轿车沿台州市**路行驶,为躲避前方卡点检查驶入**路后碰撞道路护栏及自行车,民警追至事故现场将缪某某查获。经检验,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及照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赔偿发票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
3.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音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躲避检查驾车逃跑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建华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719941****)。
2.网络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讯问录像光盘1张。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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