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新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郫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郫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晚,被告人缪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列维士路由新犀路向成彭路方向行驶。19时51分许,被告人缪某某驾车行至列维士路“帝标家居”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陈某某驾驶的川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民警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缪某某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证物鉴定所鉴定:缪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4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缪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缪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露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2448****);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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