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仪征市**花苑**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缪某某曾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缪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孔玉海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始,被告人缪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S****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后将轿车停于本市工农路鼓楼街东门路段处睡觉时被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缪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14mg/100mL。
被告人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证言;
3.被告人缪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涯邻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在仪征市**花苑**区**幢**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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