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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957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7********,汉族,文盲,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吸毒,于2011年8月12日因被苍南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一个月;因吸毒,于2012年10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缪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mg/100ml)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从苍南县钱库镇钱南路往钱东路方向行驶。当日0时51分许,缪某某驾驶车辆途经苍南县钱库镇振兴东街26号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核查记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在逃人员核查记录、查获、血样提取照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哨

检察官助理:林允伟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771907----)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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