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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桐城市人,家住桐城市文昌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缪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的小型汽车,沿同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路口处,被群众匿名举报,后被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得被告人缪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0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随后民警将被告人缪某某带至桐城市人民医院对其抽取静脉血液两份待检。2019年8月13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佩

检察官助理储文青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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