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村**里**号。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月14 日晚, 被告人缪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1****小型汽车从苏州市吴中区舟山花园出发,途经苏福快速路等路段,行驶至苏州市虎丘区滨河路高架出口时被查获。经鉴定, 被告人缪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0mg/ 100ml。
被告人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缪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处警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伟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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