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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公开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596号

被告人缪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义和镇中洞村委会**小组***号。因吸毒于2019年6月7日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公安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2019年5月10日、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缪某甲在其居住的河源市源城区东埔社区太阳升村***小组****号家中三楼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坚与其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缪某甲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并于2019年7月19日转送至看守所刑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徐某某、缪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缪某甲犯罪后主动归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平英

2019年111

附:

1.被告人缪某甲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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