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2019年5月10日、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缪某甲在其居住的河源市源城区东埔社区太阳升村***小组****号家中三楼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坚与其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缪某甲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并于2019年7月19日转送至看守所刑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徐某某、缪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缪某甲犯罪后主动归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平英
附:
1.被告人缪某甲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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