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69********,汉族,大专文化,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本市黄浦区**路**弄**号**室,暂住本市**路**号**室如家酒店。1986年因侮辱他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二年;1996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0月因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5月2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缪某某酒后回到其入住的本市长寿**号如家酒店,其在向酒店前台向工作人员孙某某、付某某借用手机未果后,辱骂被害人孙某某,并用其携带的手机、充电宝砸向被害人孙某某,后又摔砸酒店接待台上摆放的人证核验设备,致被害人孙某某受伤,酒店设备受损。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伤势目前未达损失程度,该人证核验设备直接损失为人民币6880元。
2020年5月13日0时30分,民警接被害人报警至本市长寿**号如家酒店将被告人缪某某传唤至所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孙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5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缪某某向其借用手机未果后对其辱骂,并用缪某某携带的手机、充电宝和酒店接待台上摆放的人证核验设备砸向自己,造成其受伤和酒店设备受损的事实。
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缪某某酒后在酒店前台滋事,向其借用手机未果后,摔砸酒店前台摆放的人证核验设备,致设备受损的事实。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截图,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
4.上海市普陀区发展改革管理事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发票,证明人证核验设备直接损失人民币6880元。
5.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设备检测报告,证明该人证核验设备由于损坏严重无法修复,需要重新购买的事实。
6.验伤通知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伤势照片,证明被鉴定人孙某某遭外力致伤,目前所见未达损伤程度。
7.物证照片、发票、购买记录、首旅如家上海长寿某某店情况说明,证明该酒店对受损人脸核验设备以外其他被损毁的财物免于索赔。
8.酒精检测,证明案发时被告人缪某某每100毫升中酒精含量153毫克的事实。
9.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缪某某的到案情况。
10.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缪某某的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11.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证明2020年5月12日晚,其酒后返回其入住的长寿**号如家酒店,因其手机摔坏遂向前台服务员借用手机,借用无果后与前台服务员发生争吵,损坏了酒店设备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洁
检察官助理侯璎炜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缪某某现被羁押在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值班律师上海德恳律师事务所关婧律师,联系电话1376130****。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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