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76********,汉族,高中文化,修理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村**排**号。2020年4月18日因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信息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0时10分左右,被告人缪某某途径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南路中国农业银行门口,看到在此处跳广场舞的群众,遂多次上前意图破坏广场舞设备,并与跳广场舞的群众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缪某某将被害人徐某某推倒在地。随后,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将被告人缪某某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景德镇市珠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警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等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笔录及照片;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鉴定意见;7.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一次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雅文
检察官助理:付琪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9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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