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2487号
被告人缪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福建省柘荣县**乡**村**号,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手机“哈灵麻将”APP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4万余元,实得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缪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曹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手机截图照片,证实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缪某某通过微信群纠集人员,在其创建的哈灵麻将亲友群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向赢家抽头的方式非法获利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被告人签字确认的涉案手机照片,证实被告人缪某某用于开设赌场的手机一部扣押在案。
3.公安机关提供的光盘(缪某某、曹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个人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工作情况》一份,证实被告人缪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4万余元的事实。
4.被告人缪某某到案后多次供述,其签字确认的购买房卡的微信账单截图,证实被告人缪某某纠集人员在其创建的哈灵麻将亲友群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4万余元,实得非法获利1万余元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缪某某的到案情况。
6.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缪某某的年龄等身份事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APP“哈灵麻将”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4万余元,实得非法获利1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沛华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_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意愿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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