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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抢劫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自贡市人,户籍地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现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宿舍**栋**楼**号。2003年6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03年7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03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2018年10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流井大队罚款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6月19日晚,被告人缪某某伙同雷某某、缪某某(均已判决)共谋抢劫出租车。当晚11时许,三人在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万家桥附近搭乘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至大安区三多寨镇石坡岭路段时,采用持刀和语言威胁的手段,抢走陈某某现金90余元和摩托罗拉V998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2003年6月20日,被告人缪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并于2003年8月18日经传唤至2020年8月27日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雷某某、缪某甲、缪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持刀和语言威胁的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缪某某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缪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康

检察官助理:王媛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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