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缪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家住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无业,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报请本院批准逮捕被告人缪某某,2019年10月31日,本院建议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对被告人缪某某进行精神疾病及受审能力司法鉴定,次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委托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缪某某进行鉴定,2020年2月12日,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被告人缪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的鉴定意见,同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林某某、被告人缪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闽0203民3初6136号民事判决书,后林某某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2民终521号民事裁定书,系终审裁定。上述判决、裁定确认林某某应于判决生效日起三日内偿还郭某某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被告人缪某某对其中2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其中105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上述判决、裁定于2017年3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郭某某据此于2017年6月29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阶段,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某某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房屋,向被执行人林某某、被告人缪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等材料,并多次到该房屋进行强制腾房工作,但被执行人林某某、被告人缪某某既未向法院申报其财产情况,亦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人缪某某还侮辱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擅自撕毁封条和腾退房屋公告、切割房门、撬锁占据房屋拒不搬出,至案发前仍占据该房屋未搬出。
2019年4月9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次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10月21日在本市湖滨西路18号楼下抓获被告人缪某某。被告人缪某某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缪某某母亲代为腾空上述房屋并交付法院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法律文书生效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公告文书、录音电话使用情况表、执行笔录、执行追记笔录、司法拘留决定书、租赁合同、公证书、仙岳医院病历、出院小结、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照片、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6.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诉讼文书等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察官陈少伟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3个;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
5.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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