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772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住黄陂区**村**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9年5月8日、5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缪某某与孟某某在本区盘龙城源鑫苑小区3栋停车棚处,因拉客人到各自棋牌室发生口角,后相互推搡,被告人缪某某将孟某某推倒,导致孟某某的右足第5跖骨骨折。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鉴定: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缪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双方自行协商,被告人缪某某赔偿被害人孟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人民币3.8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医院病历、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抓获经过;5、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亮
2019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陂区盘龙城刘店村道*******,联系电话:1397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