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缪某,曾用名缪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7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安市**镇**村**号,户籍在福安市**镇**路**号。2019年5月16日因故意伤害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8时40分,被告人缪某在福安市**街道**工业区**皮革厂内工作时,因缺少工作皮料,从工作区到皮料裁剪区裁剪皮料时,被害人张某某认为被告人缪某在浪费材料,并耽误皮料裁剪区工作人员的时间,遂与被告人缪某发生口角争执,被害人张某某站在裁床上先用脚踢被告人缪某,被告人缪某也爬上裁床,左手持裁剪皮革的剪刀将张某某右腹部刺伤。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同日23时许,被告人缪某主动向福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缪某家属赔偿张某某医疗、护工等费用共计一万二千二百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剪刀两把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调解记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陈某某提供的缴纳张某某住院费用凭证、缪某家庭情况材料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等人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5.被告人缪某供述和辩解;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8.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制作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持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缪某现被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136页,检察卷壹册5页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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