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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167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号。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中午,计某某在“**油脂厂生产部”工作群中报送的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被上级缪某某批评未到车间进行数据取样并编造数据、“不想做就不要来上班”。

2019年9月23日早晨,计某某和其丈夫沈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镇“**厂”二楼品管部缪某某的办公室讨要说法,双方发生口角冲突,并逐渐升级至肢体冲突,后双方扭打在一起。过程中,被告人缪某某采用拳打脚踢、杯子砸等手段将沈某某头颈部、胸部打伤,致使被害人沈某某后枕部2处伤口、颈部3处伤口、右上唇1处伤口、左胸部3、4、5根肋骨骨折。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沈某某体表软组织损伤、左胸部损伤属于人体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缪某某经电话传唤,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金家坝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缪某某赔偿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12万,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势照片等物证;

2.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计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对被害人的人体损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缪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与被害人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沐惠娟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联系电话:15062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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