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缪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因吸毒,于2016年5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晚,被告人缪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KTV**包厢内,为促使在KTV包厢内陪酒的王某某自愿与其发生关系,遂将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水倒入装有红酒的醒酒器内,并对被害人王某某谎称是柠檬水,被害人王某某喝下含有甲基苯丙胺的红酒,之后到包厢内串门的被害人俞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喝下含有甲基苯丙胺的红酒。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俞某某的尿液、头发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某、俞某某、证人郑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 吉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公安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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