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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Z305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源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4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凌晨4时许,因女朋友李某甲婷与李某乙发生关系一事,被害人胡某某约李某乙到河源市源城区旺业街新美乐超市门前相谈。被告人缪某某与李某乙、谢某某到来后双方发生争吵,胡某某拿出水果刀架在谢某某脖子上,并拿啤酒瓶砸向李某乙头部,拿刀砍伤谢某某(经鉴定为轻微伤)后拿着水果刀追缪某某。在追的过程中将刀扔向缪某某附近,缪某某冲过去捡起刀砍向徒手追上前来的胡某某,将胡某某的左颞部、左肩胛部、右手及右大腿等处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河源市源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当日7时许,公安民警在源城区文明路好心人大饭店后的出租屋将被告人缪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胡某某陈述;3.证人李某甲婷、谢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秀娟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缪某某现被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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