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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盗窃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缪少红,男,1981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汉族,无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7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缪某某来到威远县严陵镇阳光小区2栋1单元2楼2号被害人廖某某住宅,翻窗入室,将卧室裤子口袋内的现金300余元盗走,后又将客厅鞋柜上女式背包内200余元盗走。

2019年10月10日凌晨,缪某某来到威远县严陵镇伊顿小区3栋2单元2楼1号被害人李某某住宅,翻窗入室,将卧室椅子上裤子口袋内的现金10余元盗走。

2019年10月15日,缪某某来到威远县严陵镇河北街北段12号21小区1单元202号李某某住宅,翻窗入室,将客厅鞋柜上100余元现金盗走。作案后,缪某某又来到该小区4单元301号胡某某住宅,翻窗入室,将客厅椅子上衣服口袋内现金400余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三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能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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