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缪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0********,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村某出租屋。2009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去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百德商业中心门口,开锁盗走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乐益达牌电动车(经鉴定,不予估价)。

2.2019年10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去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何贤医院门口,开锁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母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天蓝色正步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90元)。后将车开到本区大龙街毬山西路五巷38号102房销赃。2019年10月14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民警在本区大龙街毬山西路五巷38号102房内缴获该车,赃物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0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去到广东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300号康利酒店门口,开锁盗走被害人岑某某一辆粉白色电动车(经鉴定,不予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到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少春

2020年2月26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张。

3. 依法扣押的蓝色正步牌电动车1辆(详见扣押清单),已经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