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缪某某,曾用名郑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7********,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缪某某窜至本市五华区**小区**期**栋地下自行车棚一机房内,盗窃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块业务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200元),后携赃逃离。被告人缪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9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卷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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