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转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7日22时30分,被告人缪某某同杨某某(已判刑)至灌南县新安镇陈某某家,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盗走一条软中华香烟、两条黄金项链、一条白金钻石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26元。
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涛
检察官助理:胡倩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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