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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缪海伦,性别: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村**路**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3年11月、1997年7月、2003年6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年、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7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7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海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海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缪海伦在舟山市新城毛竹山农贸市场附近小店,欲窃取被害人任某某的黑色皮夹,遂尾随任某某至其位于毛竹山**路**号住处。后,被告人缪海伦趁无人之机,溜门入室,窃得该黑色皮夹内的现金人民币9540元。

案发后,已追回赃款人民币1700元,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缪海伦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海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海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海伦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缪海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缪海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盛盛

检察官助理杨梦觉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缪海伦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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