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241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12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不执行);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2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 年7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缪某某在其同学陈某甲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时代御园3栋1单元402室家中休息时,趁陈某甲熟睡之际,盗走陈某甲父亲放在其卧室柜子内的黄金手链一条(经鉴定,价值27917),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缪某某将该黄金手链以26462元的价格出售给苍南县灵溪镇莲池路339-343号喜福珠宝店的朱某某。同年7月24日晚,被害人陈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扭送被告人缪某某至苍南县公安局。归案后,被告人缪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扣押清单、出所登记表;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朱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缪某某的供述。
5.辨认、检查笔录:缪某某的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万港
检察官助理:郑策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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