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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2006号

               

被告人缪某某,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缪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7时许、12月4日6时许、12月5日6时,先后3次至常熟市支塘镇常客隆生活超市(何市店)内,将称重完毕的生鲜猪肉放入其上衣口袋,采用不付款手段,窃得该超市生鲜猪肉若干。

2.被告人缪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4日间,先后8次至常熟市支塘镇镇何市如海超市内,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生鲜猪肉若干。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相关被害人,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缪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赃物猪肉1.566千克(系照片)

2.人口基本信息、购物小票、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倪某某、邵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  力

检察官助理:王恒伟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如皋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0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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