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0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和朋友臧某某、潘某甲等人在东台市华仔烧烤德润店吃夜宵,隔壁桌的潘某甲来向臧某某借走凳子,被告人缪某某因认为潘某甲借凳子的语气不好,找潘某甲要凳子时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缪某某先动手推搡潘某甲,进而两人发生推搡,在此过程中潘某甲打了缪某某一拳。缪某某认为被打吃亏要潘某甲给个说法,将潘某甲的朋友吴某某喊过来。吴某某到达现场先和潘某甲谈了一会,后又将潘某甲喊至店外继续说话,被告人缪某某随即跟至店外对潘某甲进行辱骂,后潘某甲推了被告人缪某某一把致其跌倒,被告人缪某某爬起来打了潘某甲面部两拳,后两人互相殴打,潘某甲被打鼻孔出血。后二人被人拉开,潘某甲进店清洗鼻血,潘某乙见潘某甲鼻子被打出血,感觉事态严重,打电话给他们共同上班的理发店老板孙某某,叫孙某某过来处理打架事件。后孙某某喊其朋友韩某某等人到达现场,韩某某认为潘某甲说话的语气不好,采用叉后颈的方式将潘某甲带至店外绿化带处,并动手打了潘某甲一巴掌,被告人缪某某见状上前用拳头打了潘某甲鼻子处一下,后潘某甲捂住脸蹲在地上,鼻孔又开始出血。经法医鉴定,潘某甲双侧鼻骨骨折、左上颌骨鼻棘骨折,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缪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臧某某、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东台市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两处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爱东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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