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1497号
被告人缪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206231973********,汉族,**文化,原系上海**有限公司任职(以下简称“**公司”)、**店任职,户籍在江苏省**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区**路**弄**号**室。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缪某某在担任**公司任职、**店任职期间,利用其负责公司管理、产品销售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取公司客户货款不上交的方式,侵占公司销售款共计人民币63,776元(以下币种同)。案发后,被告人缪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已归还上述款项并取得相关客户谅解。
2.2019年6月,被告人缪某某在担任**公司任职、**店任职期间,利用其负责公司管理、产品销售的职务便利,向公司提供虚假的经销商账号,侵占公司支付的购货款共计35,400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劳动合同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缪某某的任职情况和职责范围。
2.相关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购货小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售货凭证、销售订单等书证、证人包某某、姚某某、施某甲、沈某某、梁某某、方某某、赵某某、饶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的证言、证人施某乙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缪某某侵占公司资金的的过程及金额。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缪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
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缪某某的退赃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缪某某的到案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缪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或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静
2020年3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地,联系电话:1530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