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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89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21972********,汉族,文化程度专科,住杭州市拱墅区**镇**街**人家**7号楼2105室(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街**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缪某某在浙江紫金港**饭店和杭州**大酒店担任保安部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将代为收取的业主停车费总计人民币76200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债务、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缪某某已向被害单位退赔损失。

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慧崇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联系电话1506819****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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