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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3148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住浙江省龙港市**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缪某某伙同张某甲林(另案已起诉)为牟取非法利益,成立苍南县康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业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向上游多家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同时向下游多家公司出售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票面金额1.5%的差价。经查,2017年1月至4月,被告人缪某某和张某甲林以康业公司的名义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71份,税额1171465.57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70份,税额117万余元,累计非法获利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材料及清单扣押清单、公司登记情况、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缪某某及同案犯张某甲林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星

检察官助理:蔡智博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电子卷宗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换押证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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