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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广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江西省全南县**镇**村**组。2019年9月因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和持菜刀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行为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行政拘留20日。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缪某某虚构自己可以为被害人薛某某介绍年轻女子,并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冒充该年轻女子,从薛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000元。后事情暴露,经薛某某多次催讨,被告人缪某某于案发前经他人退还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缪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证实其钱款被骗的事实;

3.证人孔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缪某某采用上述手法从被害人薛某某处骗取钱款及已退还部分钱款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清单及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缪某某、证人孔某某处扣押涉案移动电话的情况;

5.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缪某某虚构事实及骗得钱款的金额;

6.广州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缪某某的劣迹情况;

7.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缪某某到案的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缪某某判处拘役之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皓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号:215/19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6.《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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