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至9日,被告人缪某某使用与射阳县**初中**班班主任薛某乙相同的微信头像,假冒班主任,通过添加该班学生或家长的微信,以收取学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062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缪某某假冒班主任,添加该班学生家长唐某某微信,以收取学费的名义骗得唐某某人民币2000元。
2.2020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缪某某假冒班主任,添加该班学生姐姐邓某某的微信,以收取学费的名义骗得邓某某人民币4310元。
3.2020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缪某某假冒班主任,添加该班学生薛某甲的微信,以收取学费的名义骗得薛某甲姐姐薛某丙代为支付的人民币4310元。
另查明,被告人缪某某以借款名义向被害人唐某某、邓某某各诈骗人民币10000元,以收取学费的名义向被害人田某某、陈某某各诈骗4310元、3810元,均未得逞。
被告人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害人出具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薛某乙、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华宇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8051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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