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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2020年2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被害人叶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消息准备购买医护用品向武汉疫情地区进行捐赠,被告人缪某某利用被害人叶某某急欲购买N95口罩进行捐赠的心理,虚构自己有大量N95口罩可以出售,随即被害人叶某某以10元一只的价格向被告人缪某某购买2600只N95防护口罩,待被害人叶某某支付5000元人民币定金后,被告人缪某某将其拉黑、删除。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无视国法,在全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出售大量N95口罩的事实,利用他人急欲捐赠的急迫心理,骗取社会爱心人士财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斌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2、卷宗两册、光盘四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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